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3〕319号)
2025-05-13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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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2023〕319号)
浙江/温州-2025-05-13 00:00:00

申请人:朱某中。

申请人:王某波。

申请人:郑某夫。

申请人:徐某甲。

申请人:陈某卯。

申请人:徐某乙。

申请人:陈某伍。

申请人:朱某爱。

申请人:徐某朋。

申请人:王某瑞。

申请人:郑某理。

申请人:赵某福。

被申请人: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信[****]*****《反馈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反馈书》是答非所问,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年*月**日由温州市测绘局绘制《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的某甲村第*区块耕地**.***亩已经被批文为“浙土字[*****]第*****号”文件征用。与《某大厦乐清市征用土地勘测定样图》中区块项目“某大厦”是坐落某乙村耕地*.****公顷被批文“浙土字[*****]第*****号”文件征用无关。但是都与《某甲村面积计算*》图的经线定界有关联性,《某甲村面积计算*》的红线定界线与《某大厦乐清市征用土地勘测定样图》的红线定界线重合对比,某大厦的已经占用了河涧以东的某甲村耕地红线;《某甲村面积计算*》的红线定界线与****年*月**日由温州市测绘局绘制《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的红线定界线重合对比,被某大厦的已经占用了河涧以东的某甲村耕地,未在浙土字[*****]第*****号征用某甲村的**.***亩耕地的红线定界线内。三图红线重合,证明被某大厦的已经占用了河涧以东的某甲村耕地至今未征用。请求*.撤销**信[****]*****《反馈书》;*.责令被申请人对****年《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中乐清市某甲村*号地块土地**.***亩红线外与****年《某甲村面积计算*》图红线重合后,****年《某甲村面积计算*》图中多余的*.**亩耕地有无被合法征用的事实调查;*.责令被申请人对*.**亩耕地在****年前有无返回农民安置指标*.*亩的事实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信访程序,反馈书系对调查结果的告知,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信访事项履行调查义务,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三、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反馈,提出了反驳意见,究其实质,是某甲村被征收的土地是否包含申请人所主张的*.**亩地块的问题。现被申请人调查多个征收项目,已经明确某大厦及周边地块均已被合法征收,申请人主张地块已经包含在被合法征收的地块范围内,已经实质性回答了申请人所提出的是否存在非法占地的问题。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自然资源部收到朱某中等**人邮寄的《举报浙江省乐清市某甲村村书记与开发商勾结非法买卖土地**年政府主管部门未发现》,被举报人为徐某友、季某坚、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求为“*、查清乐清市某甲村的*.**亩耕地有无被合法征用的事实。*、查清此*.**亩耕地在****年前有无返回指标*.*亩。*、对非法买卖土地违规操作者追究责任。”内容为“我们都是浙江省乐清市某甲村的村民,****年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现,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大厦非法占用某甲村的耕地,未合法征用,此事被村委干部徐某友、开发商季某坚勾结,隐瞒**年的非法买卖土地,欺骗村民,使国家的土地资源严重流失。现实真相如下:*、****年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年*月**日由温州市测绘局绘制《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证据*第*页),该图右下角注标‘征用乐成某甲村耕地:*****平方米’等字样,该图已经于****年*月*日被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盖章。证明某甲村****年*月有*****平方方米(约**.***亩)耕地在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内的事实。*.****年*月乐清市测绘队有测量员陆某新,绘图员钟某元,检查员吴某波,用数字化制图完成的一张蓝图,由温州市测绘局、乐清市中心区核心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乐成镇某甲村三单位审核盖章后存入乐清市档案馆备案的《某甲村面积计算*》图(证据*第*页),图中标注‘①号地块面积:*****平方米,②号地块面积:****平方米’,总面积是*****平方米,约**.**亩。该蓝图下方有备注‘某路总面积为**.**亩,实际征用**亩,计划留用地为*.**亩’的字样。证明乐成镇某甲村****年有《某甲村面积计算*》图存入乐清市档案馆备案,比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绘制的《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图图》早两年。这两年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征用此地块,但无形中总面积从****年测量的*****平方米,约**.**亩;到****年测量时少至*****平方米(约**.***亩)。相差***平方米(约*.***亩)。*、根据某甲村存档的《某甲村面积计算*》图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对照,某甲村《某甲村面积计算*》图中有一块*.**亩的耕地面积未在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内,却被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西北角占用了(证据*第*页)。正好是****年至****年期间,村委徐某友利用手中权力与乐清市银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开发商季某坚勾结,非法买卖的土地,非法交易金额是***万元,已超过**万元以上,长达**年隐瞒事实欺骗全体村民,说此地被国家征用,并返回指标*.*亩。事实此地至今还是非法买卖地,根本就未征用。*、为了证实《某甲村面积计算*》图中*.**亩耕地有无合法征用给某大厦建设(证据*第***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关于某有限公司的开发某大厦的征用材料中,未用某甲村的耕地。事实证明某甲村委徐某友利用手中的权力故意在****年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征用土地勘测定界图》时,不划入征用内,让自己非法买卖的土地无形中消失,假造返回土地指标,损害村民利益。以上真实情况请上级领导严查,追回国家土地资源严重流失,还村民权益。”同年*月*日,自然资源部将该件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至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年*月**日,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反馈书》,内容为“......一、关于反映某大厦商住楼项目用地事项 经调查,涉访的某大厦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路(南临旭阳路,靠清风桥头西北首),项目名称为“某大厦商住楼”,项目用地单位某有限公司。该项目所在区块已经乐清市****年度计划指标第七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手续。****年*月**日,原乐清市规划局给予该项目发(****)浙规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平方米(*.***亩),其中带征***.*平方米。****年**月,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给予某大厦商住楼发乐土字[****]第***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单位某有限公司,批准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另项目划拨带征***平方米)。土地以国有出让的方式取得。****年**月**日,经委托乐清市测绘院到实地测量,并套合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坐标,‘某大厦商住楼’项目用地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上,‘某大厦商住楼’项目用地合法,没有非法占用土地。二、关于反映土地征收的事项 经调查,乐清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乐政发[****]**号),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清市****年度计划指标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浙土字[****]第*****号)进行公告,其中涉及某甲村被征用土地*.****公顷。另:乐清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乐政发[****]*号),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清市****年度计划指标第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浙土字[*****]第*****号)进行公告,其中涉及某大厦项目征收土地*.****公顷。”朱某中等**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朱某中等**人在本机关组织的听证会上表示,涉案地块没有朱某中等**人的土地,但涉案地块系某甲村的土地,朱某中等**人是某甲村经合社成员。

以上事实,有《举报浙江省乐清市某甲村村书记与开发商勾结非法买卖土地**年主管部门未发现》、信访事项转送单、告知书、反馈书、***特快专递回执、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就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作了规定,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为维护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涉案地块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仅是某甲村经合社成员,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朱某中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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