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5-12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平安校园监控设备采购及核心设备更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博恩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会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幢】****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雾开河大街****号
被投诉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商会大厦*号楼**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因素分”*“第*项.***万智能型星光级半球网络摄像机”中“*.视频内容保护功能”的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因素分”*“第*项.***万星光级红外球型网络摄像机”中“*.在***客户端下,摄像机具有开启/关闭除热浪设置选项;当开启除热浪功能,当画面中出现热浪情况时,画面仍保持相对清晰。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得*分,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的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