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5-12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平安校园监控设备采购及核心设备更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腾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博翔路百年城第**幢***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雾开河大街****号
被投诉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商会大厦*号楼**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因素分”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评分标准中共**处要求“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因素分”第*项中“*.视频内容保护功能;*.网关***绑定功能”、第*项中“*.摄像机应具有对升级程序的数字签名验证功能,只有使用具有正确签名的固件程序进行升级。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得*分,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第*项中“*.支持同时检测监控场景内出现的不少于***张人脸图片,并可以进行抓拍及人脸跟踪。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得*分,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第**项中“*.可配置支持****台设备接入;可配置支持****路通道接入;可配置支持****路云端设备通道接入。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得*分,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支持主机管理**台从机;支持通过国标协议接入上级平台无需平台管理服务器参与,单台主机可管理视频和图片业务。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得*分,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支持对***码流进行加扰,可批量开启/关闭***码流加扰,开启码流加扰(视频网络数据加密)后,第三方平台接入该***无法进行正常解码,只能使用专用播放器解码。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得*分,不提供或提供内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需求”*“**盘位网络存储设备”中“**.与原有存储共同使用,能满足新建监控及原有监控的统一存储、录像调取等需求。为了保障学校监控系统满足系统统一管理、实现利旧及校园智能化功能,本次投标监控产品应接入到现有监控系统,系统不接受二次开发及额外建设平台。包含与原有设备及系统的接入调试、设备安装调试、项目所需输入输出线及施工,满足现场使用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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