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5〕271号)
2025-05-12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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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2025〕271号)
吉林/长春-2025-05-12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吉财采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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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临江市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临江市人民法院

地址:吉林省临江市新市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我厅发现你单位在“临江市人民法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结果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吉财采购规〔****〕*号)中的采购品目,你单位在本项目采购中委托吉林省康阳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采购活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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