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5-12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平安校园监控设备采购及核心设备更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嘉程联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与四马路交汇永春二期棚户区*组团**#楼****号
被投诉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雾开河大街****号
被投诉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商会大厦*号楼**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因素分”中的“*.为保证所投摄像机产品的耐用性,运行稳定性以及节能环保性,摄像机设备制造商应具备较强的新材料创新应用能力,具备职工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分”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因素分”中的“*.为体现存储、摄像机设备制造商在数据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能提供********、********、********、********全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分”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因素分”中的“*.存储、摄像机设备制造商具备较高的制造能力水平以及稳定的供应链保障交付能力,符合**/***********《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四级及以上标准,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分”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