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2025〕3号)
2025-05-09
广西/来宾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2025〕3号)
广西/来宾-2025-05-0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号)
来源:忻城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忻城县****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标段【忻城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净化消毒设备更新改造)】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傅张村

被投诉人*忻城县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站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古学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精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迎宾路***号巴黎国际商贸城*号楼***号

相关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号鑫茂齐鲁科技城**号***室

当事人*蓝工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古学路***号

当事人*万勇

地址:来宾市迎宾路***号巴黎国际商贸城*号楼***号

当事人*袁建忠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梓东大道***号鑫茂齐鲁科技城**号***室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由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压力式净水器,未获得净水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投诉事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需求表列出的所有货物生产厂家产品及企业信息。
(二)基本事实
*.投诉事项第*项
经向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函询核实在投标文件中其所提供的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汇贤牌***/*压力式净水器未获得净水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号)第十二条,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获得净水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再生产、销售该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六)项的规定,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汇贤牌***/*压力式净水器是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因此,此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第*项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次氯酸钠发生器、无阀过滤器净水器、压力式净水器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电杆、电线、镀锌钢管、钢制法兰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该项目所有商品制造商(生产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此项投诉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六)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人本次投诉成立。采购人忻城县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站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忻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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