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江-2025-05-0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陈毅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洪福巷**号***室
五、基本情况
陈毅(身份证:******************)在 **** 年 ** 月 **日担任瓯海区景山街道环卫一体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年 * 月 * 日担任瓯海区新桥街道环卫一体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前三年内,与该二个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益丰存在多笔款项转账往来,其未按政府采购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且在项目评审现场均有签署不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书面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处罚结果
因上述二次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诉时效,本机关决定对陈毅不予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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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