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广西-2025-05-0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全州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广场******
被投诉人*:全州县妇幼保健院
地址:全州县全州镇凤凰中路***号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全州县妇幼保健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供应商广西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事由,向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投诉(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正副本)审查后,依法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发送投诉收件签收单,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事项答复意见佐证材料等进行了审查。因本案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供应商广西远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桂林市灵川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下称“灵川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发出《全州县财政局关于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函》(全财函〔****〕*号),****年*月**日收到灵川县科技工信和商贸局出具的(关于对《协助调查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函》的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年*月**日至****年*月**日协助认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