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西-2025-05-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隆安县城北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重*)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嵘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中山社区浦六北路**号凡庄组老市场商业综合楼*****室
被投诉人: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栋****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依法受理隆安县城北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重*)(项目编号:*********G*************)的政府采购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在本次招标公告的货物采购清单中“大塑料菜板”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经我公司查询“中标单位(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制造商“温岭市泰创塑业有限公司”未具备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质疑不成立。投诉人江苏嵘源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质疑回复,前往相关网站查询发现温岭市泰创塑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容器(塑料保鲜盒、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盒))”,与“大塑料菜板”不相关。
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结果、主张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根据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确认:温岭市泰创塑业有限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浙**************),产品名称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有效期****年*月*日。许可证明细:*.容器:(*)塑料保鲜盒,接触食品层材质:**(丙烯与乙烯的聚合物),工序:注塑;(*)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盒),接触食品层材质:***(二甘醇*间苯二甲酸改性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共聚物),工序:注塑。温岭市泰创塑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明不包含塑料菜板。质疑答复时中标单位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塑料菜板”,制造商为温岭市泰创塑业有限公司,该制造商已具备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页提供的温岭市泰创塑业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隆安县市场监管部门确认许可证明不包含塑料菜板。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以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结果:本机关认定投诉成立,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执法机关:隆安县财政局(二)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三)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