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河北-2025-04-30 00:00:00
当事人:廊坊泉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齐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沟北庄户村****号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三河市烈士陵园提升改造项目》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问题予以立案,并调查终结。
****年*月**日,因河北君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泉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廊坊泉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年*月**日上午**时**分,廊坊泉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提交时间场地变更申请,申请开标时间由****年*月**日下午**时变更为****年*月**日下午**时;****年*月**日上午**时**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时间场地变更,在变更通过后原开标时间作废,系统按最新申请开标时间开标,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未在原开标时间前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更正公告,故而导致终止该项目。廊坊泉恩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的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八)项规定。上述事实有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质疑函、核实情况说明、系统申请与通过时间场地变更截图等证据证明。
****年*月**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书事先告知书》后,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一款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个工作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