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4-30 00:00:00
关于乐清市银象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
乐清银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准乐清市银象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民众健身环境,满足当地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在乐清开展,同意建设乐清市银象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项目单位为乐清银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乐清市城东街道胜利路与文明路交叉路 三、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亩),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性体育场馆、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估算****万元,建设资金由乐清银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五、本项目建设中,应遵守贯彻规划、住建、环保、水保等部门批复意见和行政许可要求,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降耗、维护稳定措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乐资规中条〔****〕*号)、中共乐清市委政法委员会《乐清市银象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乐清政法风评〔****〕**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乐清银象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业主单位在*年期限届满的 ** 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