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9号)
2025-04-29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9号)
长春/吉林-2025-04-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
******* ****:**********
*****:**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生物研究所小二楼实验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润路**号院*号楼*层***

被投诉人*:长春中晟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号南湖假日**楼****

被投诉人*:吉林省生物研究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德扬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号龙山工业园*栋***室

相关供应商*:吉林市普优环保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武汉路*号铁东小区**号楼*单元*层**号

相关供应商*:长春顺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幢*单元****号房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违规启动复审程序、认定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终止本项目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代理机构、采购人按评审专家评分排名顺序确定其为中标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并终止采购项目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本项目不符合依法可以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共*家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投诉人北京森拉普尔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广州德扬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普优环保仪器有限公司、长春顺广科技有限公司在各自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与各自响应的产品型号不符,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鉴于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问题限期整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