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30号)
2025-04-29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30号)
长春/吉林-2025-04-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
******* ****:**********
*****:**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财经大学自动生化分析仪、体外除颤仪采购项目(*次招标)(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三顶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顺达路***号*号研发中心*座***号房

被投诉人*:吉林财经大学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方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技术指标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方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第**项技术指标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