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4-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电工(维修电工)”教培实训基地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净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北区远达大街吴中·北国之春*区一期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普纳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机场大路****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吉林普纳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得分和其投标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我公司质疑投诉中标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检测报告、功能截图等)谋取中标。本项目中标公告中公布了中标公司提供的设备品牌均为普纳自行生产,经我公司走访市场查询,普纳的相关产品均无法满足本项目要求。
投诉事项*:吉林普纳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功能截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评分要求。本项目评分标准对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均有明确要求,中标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应当不能响应评分要求,如果能响应,则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我公司得分有误。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提供了加盖我公司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在技术部分其他资料(技术文件)下,提供了相关材料的高清图片,以方便各位评审老师进行查阅。依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我公司已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对评分内容进行响应,提供了满足要求的相关功能截图或检测报告,且我公司投标文件允许进行缩放,可以辨认。为了方便评审,我公司还在技术部分其他资料(技术文件)中提供了高清图片,我公司理应得分。
投诉请求:请求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报告、功能截图)等得分内容进行复核,确定其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即虚假投标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文件复核我公司得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并向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函询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向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函询调查,收到广东华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政府采购协助调查通知书的回复》载明:“我公司未出具过报告编号为*************、*************、*************、*************、*************、************* 的检测报告,上述报告均为虚假报告。”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吉林省净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技术证明材料”并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程序与标准*三、评标标准*评分细则(二)技术评分”部分“以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且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为评分依据。”的要求,该情形并不适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投诉所涉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