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33号)
2025-04-22
安徽/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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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33号)
亳州/安徽-2025-04-22 00:00:00

序号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亳高新市监处罚〔****〕**号

安徽江河本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江河本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马娜娜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元; *、处以罚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账号:*******************。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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