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4-22
重庆
质疑投诉
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5-04-22 00:00:00

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州财采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舒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号供销社大楼大院南侧楼房二楼*******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州中心血站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台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楼(江南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作出投诉,投诉内容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采购人的答复;*:招标参数具有倾向(排)他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参数第*****条),既满足生产厂家是中小企业,又能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的技术参数,只有苏州华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年**月**日寄出答疑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人所称的“招标参数具有倾向(排)他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参数第*****条),既满足生产厂家是中小企业,又能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的技术参数,只有苏州华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

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州财采发〔****〕*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血站核酸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舒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共青大道**号供销社大楼大院南侧楼房二楼*******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州中心血站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台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楼(江南大道***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作出投诉,投诉内容为:*: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采购人的答复;*:招标参数具有倾向(排)他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参数第*****条),既满足生产厂家是中小企业,又能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的技术参数,只有苏州华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于****年**月**日寄出答疑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人所称的“招标参数具有倾向(排)他性(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技术参数第*****条),既满足生产厂家是中小企业,又能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的技术参数,只有苏州华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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