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2号)
2025-03-11
吉林/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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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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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智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凌越华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号*层***房间

被投诉人*: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东蔚山路交汇陶然公馆**楼****室

被投诉人*: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

地址:延吉市新兴街道局子街****号

相关供应商:国药集团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开发区风谷四路*号院**号楼*单元*层(中关村延庆园)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就质疑函进行答复。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项目经理能力证明”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年至今业绩案例”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总体设计方案”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项目培训方案”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属于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请求:对此次招标结果做废标处理,修订招标参数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的评审因素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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