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7号)
2025-03-27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7号)
长春/吉林-2025-03-2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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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体育学院体育类智慧教学综合服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号首地首城*区****#楼住宅***号

被投诉人*:吉林体育学院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号

被投诉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号伟峰东第**号楼*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在中标后,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提供相关产品功能的检测报告提报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交付安装,若在中标后,签订供货合同前不能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符合功能参数要求,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内容,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条款及排除竞争对手的限制性条款。

投诉请求:更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证供货合同前,提供相关功能的检测报告提报采购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交付安装,若在中标后,签订供货合同前不能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符合功能参数要求,视为违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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