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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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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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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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财采购〔****〕***号
当事人:靖宇县兴达粮油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靖宇镇将军路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靖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二标段”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靖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二标段”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经营场所照片与实际经营场所照片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公司代表人谈话记录、移交线索证明等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回复不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共计****元,(请携带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日内完成缴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靖宇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