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3-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购买移动警务执法终端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典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三街**号院*号楼*层***
被投诉人*:中经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恒丰国际大厦*座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要求”部分,**项参数中有**项参数全部要求提供依据 **/* ****.******标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 是关于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技术要求标准,检测项目仅限于外观和标识要求检验、系统版本号要求检验、硬件要求检验、电池要求检验、电磁兼容性要求检验、终端安全技术要求检验,招标文件要求的**项参数并不是**/* ****.******标准中的检测项目,此类硬件参数只是每个品牌产品的性能参数,比如华为手机、中兴手机、小米手机,各品牌参数、尺寸、重量以及描述都会相对不一致,但这些参数国家并没有统一的一个标准,只要符合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即可,具备***或****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以证明,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类硬件参数只有**/* ****.******报告才能符合。招标文件对硬件参数指定**/* ****.******的这种特定的检测报告首先是排斥其他符合的潜在供应商,其次电池容量≥*******手机型终端在国内不可能超过三家,其他参数设置过于精确等这些设置条件足以证明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
投诉事项*: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要求”部分,第**项“防爆认证”要求提供≥** ** *** ** **的防爆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公章。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中第*项采购内容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计划购买***台移动执法终端设备,需具有**通讯、定位、前、后置摄像头等功能,具备防尘防水功能,满足在冬季寒冷室外使用环境,用于交警开展日常执勤执法工作”。此须知已明确写明只要满足防尘防水、寒冷室外环境以及交警日常执法的需求,而** ** *** ** **的防爆认证意味着该设备是一种本质安全型的防爆电气设备,适用于含有** *类爆炸性气体的环境,**表示温度组别,**等级设备最高表面最高温度为***℃。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民警日常执法,违背招标需求的应用范围。
投诉请求:*.招标文件种种参数及检测报告结合评分设置明显是为某个产品单独设定,建议参数要求中删除检测报告及检测标准,或者改为具备***或****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另外降低或删除一些不必要的参数及重复证明的参数。
*.我司对代理机构的回复不认可、要求贵办本着政府采购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针对此违背采购相关法律的不合理事宜进行调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以及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要求”部分,**项参数中有**项参数要求提供依据**/* ****.******标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专家论证意见,上述参数并未全部包含在**/* ****.******标准的检测内容中,并且该标准对上述参数没有明确要求。因此,要求提供依据**/* ****.******标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存在不合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要求”部分,第**项“防爆认证”要求提供≥** ** *** ** **的防爆认证证书加盖制造商公章。根据调查结果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参数要求符合采购人使用需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