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3号)
2025-03-11
长春/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23号)
长春/吉林-2025-03-1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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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

一、项目名称

长春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太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新路**街区***栋*门*楼***室

被投诉人*:长春理工大学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星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号力合科技产业中心**栋研发车间***研发车间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广东星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振公司)虚假应标,星振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企查查、爱企查等公开系统中显示星振公司的所属行业为信息化和软件行业或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均为非工业行业,属于提供虚假信息。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星振公司工商登记的从业人数(参保人数)仅为*人,无法满足本次采购设备所需的高技术要求,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星振公司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成本价格,属于恶意竞争。并且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的报价会导致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偷工减料,设备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取并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是指标的物所属行业,而非供应商所属行业。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种实验装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属于工业行业范畴,星振公司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为工业,不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星振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星振公司存在恶意报价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问题限期整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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