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3-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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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朝阳区****年春节期间节日亮化工程(第一标段:延安大街、前进大街、南湖广场、朝阳区政府)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飞利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中荣国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力旺广场
被投诉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长春市旷达路与云顶街交汇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项目评审过程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投诉请求:公布参与投标供应商得分细节、判定本次招标活动无效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投诉事项有关材料,调阅了招投标文件、开评标录像、项目评审报告及评审过程有关资料。现查明事实如下:
*.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意思表达清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号),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标单位填报的资产总额无误,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对于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得分细节,并无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