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林-2025-03-24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一体化超分辨荧光显微成像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标段)(项目编号:****************)*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汉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号综合办公楼***号房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金融第五城**幢
被投诉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华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远达大街与丙六路交汇中海寰宇天下**地块(*、*、*期)***号楼***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标段*实时荧光定量***技术参数”中第*.*项的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标段*实时荧光定量***技术参数”中第*.**项的要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五章、技术参数”*“**标段*实时荧光定量***技术参数”中第*.*项的要求。
投诉请求:投诉人申请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受理。因以上产品有*条星号技术条款不满足,应予以吉林省华普科技有限公司废标处理,顺延采购结果,并处以相应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检激发光源:长寿灯***光源”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高亮度白光半导体光源(工作寿命>*年)”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检测器”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检测器为**孔板整版同时检测,不可采用二极管检测器”的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光纤传导设计”相关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备具有荧光校正功能,防止加样误差”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分辨率”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精准度(分辨率):最低可分辨*.*倍拷贝数差异”的要求;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置信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置信度**.*%”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