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浙江-2025-04-21 00:00:00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成文日期: | **********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贺贺。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醉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处理投诉、调解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举报信,未在****年**月*日前作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属于违法。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邮寄(单号:*************)的《举报投诉书》(留有电子邮箱送达方式),反映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一款醉麸在食品配料表中标识为烤麸,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的烤麸应是复合配料,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网易邮箱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您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醉麸填写配料时烤麸未如实标注复合配料的三封来信均已收悉……”。同时,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对于您的赔偿诉求,被投诉人不同意赔偿,我局只能终止调解……”。邮件发送状态:发送成功。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及时组织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履职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书》(*************),反映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一款醉麸在食品配料表中标识为烤麸,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的烤麸应是复合配料,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举报投诉书》中载明:“电子邮箱送达(需确认收讫)**********@**.***。”****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网易邮箱向申请人(**********@**.***)发送邮件称“……您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调味品厂生产的醉麸填写配料时烤麸未如实标注复合配料的三封来信均已收悉……对于您的赔偿诉求,被投诉人不同意赔偿,我局只能终止调解,建议您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此类民事纠纷”,邮件发送状态显示“发送成功”。****年*月**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书》、挂号信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订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案涉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投诉书》、邮件发送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贺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