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4-21
2025-04-21
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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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4-21
沧州/河北-2025-04-2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财采 罚决〔****〕**号

姓名:王拴龙,性别: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沧州市计量测试所,家庭住址:运河区颐和庄园。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双盲”评审专项审计调查反馈的问题,本机关于*******日对你在沧州市海兴县公安局“海兴中队新时代执勤安保建设(三次)”项目评标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沧州市海兴县公安局“海兴中队新时代执勤安保建设(三次)”项目评审过程中,迟到*小时,开始评标后按采购人代表要求,在未查看*家投标单位商务标文件的情况下将*家投标单位全部通过符合性评审;随后,直接按评标组长告知的分值对商务标部分进行打分。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号)“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该项目开标当天(****年*月**日)的评标室音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处****元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海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海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兴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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