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4-19
山西/朔州
质疑投诉
怀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朔州/山西-2025-04-19 00:00:00
怀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怀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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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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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妇儿综合楼及设备购置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中兴远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号公元时代城*幢****、****号

被投诉人*怀仁市医疗集团

地址:山西省怀仁市怀安大街**号

被投诉人*怀仁市营商环境促进中心

地址:怀仁市财政局一楼东侧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怀仁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及怀仁市营商环境促进中心面对投诉事项参数修改应付了事,破坏市场营商环境,加剧市场不正当竞争。投诉事项*:截至目前项目还未开标,院方已内定中标方,医院指定第一包让厂家把授权出给:山西国信医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二包让厂家把授权出给:山西华新晋药集团有限公司,暗箱操作中标单位,第三包让厂家把授权出给:国药控股(山西)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暗箱操作中标单位。投诉事项*.本次招投标共设置三包,且每包都有进口产品,进口产品要求提供设备原生产制造商或生产制造商授权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存在利用进口产品进行控标行为的嫌疑。投诉事项*.本次项目招标共设置为三包,每包涉及产品名称*******不等,每包产品参数多达上万条,但评分关于技术部分“满足招标文件全部技术指标的得**分。技术参数前为一般性技术指标,一般性技术指标有负偏离的,每有一项扣*分,最多扣*分,*项及以上则该项分值为*分”该条标准合理性有待商,怀疑招标方与中标方设置的招标壁垒,希望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评分标准,对该条标准的合理性做出解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 投诉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未列明何种产品的何种参数具有指向性、独家性,不属于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该投诉事宜。投诉事项*、*、*,经审查,在质疑阶段,投诉人并未针对上述事项提起质疑,我局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怀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怀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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