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25-04-1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波士森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疆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物证类实验室采购项目(标项*:痕迹物证)(第三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波士森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翔东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我局在处理“新疆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物证类实验室采购项目(标项*:痕迹物证)(第三次)”投诉过程中,查实北京波士森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了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此事实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和北京江凤佳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兵团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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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