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青海-2025-04-18 00:00:00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企业名称:青海金宏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归晴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号***号楼*单元****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的“都兰县****年第二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因素法’信息化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都政采磋商(货物)*******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年**月**日,你公司参与了“都兰县****年第二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因素法’信息化设备项目”,〔项目编号:都政采磋商(货物)*******号〕政府采购投标,****年**月**日,都兰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都兰县****年第二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因素法’信息化设备项目》确定你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事实依据:根据《都兰县教育局关于解决都兰县****年第二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因素法’信息化设备项目中标单位申请退出的函》和你单位《退出申请书》中“因技术施工人员来自湖南和深圳地区,因高原反应严重,无法再高原作业及收到方成品牌通知,再录播黑板检测模拟测试中,本项目有一项需求(同时支持课堂远程巡课,课堂教学数据采集)因区域未授权,无法再青海区与其它不同品牌同时实现巡课,再多次试验中受阻中断和拒绝请求”的相关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你单位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元、大写:玖拾伍万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元、大写: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都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都兰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都兰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