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浙江-2025-04-17 00:00:00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必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一案,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申请,并依法于**月**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玉环市公安局作为采购人的,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政府采购信息。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玉财〔****〕**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不负责公开”。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故申请复议。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在玉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内设科室信息中查询得知,玉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机构职能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拟订全。市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拟订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行为监管和政府采购对外事务;依法审批政府采购项目;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件处理。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采购管理。推广应用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也就是说,“依法审批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是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内设科室政府采购监管科的法定职责,既然被申请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有关部门的政府采购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在其管理的政府采购信息中进行查询,若查询到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进行公开,若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向被申请人答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换言之,若在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管理的政府采购信息中没有以玉环市公安局作为采购人的,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政府采购信息,也不能免除被申请人依职权正确答复的义务,其应当答复“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而非称其并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明确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甚至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的推广应用,却称其并非政府采购信息的制作单位和保管单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机构职能截图。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于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故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第二点规定,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由此可知,玉环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不参与具体采购活动,也并非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答复机关”并不等同于“信息公开主体”。本案中申请人杨某向玉环市财政局申请的信息系政府采购信息。被申请人既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也非采购代理机构,不是适格的信息公开主体,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杨某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同时基于便民原则,已告知申请人向玉环市公安局咨询。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办件通知单》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危某与上海市财政局等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于****年*月**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以申请书、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玉环市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玉环市公安局作为采购人的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政府采购信息。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并送达申请人。现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但“答复机关”并不等同于“信息公开主体”,只有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制作”或特定范畴的“获取”,该行政机关才是负责信息公开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并已告知申请人可向玉环市公安局咨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以玉环市公安局作为采购人的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政府采购信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鉴于被申请人并非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未获取相关信息,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建议向玉环市公安局咨询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故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财〔****〕**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