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4-17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齐齐哈尔/黑龙江-2025-04-17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邸方东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

投诉人潍坊奎文区青莚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关街道东风街***号阳光外滩小区*号楼**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鹤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号楼***层**号

被投诉人*:依安县教育局

地址:依安县育才街***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义务教育学校“双减”课后教学与管理 平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包*),(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年*月**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年*月**日)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中标单位所投制造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投诉人潍坊奎文区青莚商贸中心(个体工商户)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在“信用中国”查询证明材料,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条(三)项“承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合法渠道,可查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属于无效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权益,不符合依法质疑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予以驳回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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