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不服杭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2025-04-16
浙江/杭州
质疑投诉
谢某某不服杭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杭州/浙江-2025-04-16 00:00:00
 谢某某不服杭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新)
谢某某不服杭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杭政复〔*******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谢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出的杭城管公开〔****〕*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于****年*月**日提交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城管公开〔****〕*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该告知书中主要以“申请的相关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事实上决定了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属于明确的政府信息,就算部分不能公开,被申请人至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后再向申请人公开或提前联系协商处理。故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查并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请向申请人公开最近两次采购的用于河道吹落叶(附图*)的‘吹风机’具体型号、生产厂家、产品手册信息,有网页链接的最好一起提供”。****年**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年*月*日向申请人指定邮箱电子送达。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你申请公开的‘用于河道吹落叶的吹风机具体型号、生产厂家、产品手册信息、网页链接’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告知书、送达截屏以及被申请人三定方案、杭州市市管城市河道日常养护考核办法、城市河道养护管理规范、河道设施综合养护服务合同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杭州市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是对城市河道养护计划实施监督和考核,案涉吹风机并非由被申请人采购,系由城市河道养护单位自行购买或租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河道养护计划,由城市河道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城市河道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和养护合同的要求,对城市河道进行定期观测、检查和养护,并建立养护档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河道养护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考核。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最近两次采购的用于河道吹落叶(附图*)的‘吹风机’具体型号、生产厂家、产品手册信息,有网页链接的最好一起提供”信息。因杭州市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是对城市河道养护计划实施监督和考核,案涉吹风机并非由被申请人采购,系由城市河道养护单位自行购买或租赁,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认为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日作出告知书并于*月*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城管公开〔****〕*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Ο二二十二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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