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4-16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苏里江百里黄金旅游带设施建设项目*四排赫哲族文化传承保护项目(导视系统及基础设施完善)
三、项目采购日期: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展项目评审,****年*月*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代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号汇龙北纬**度*栋办公*层**号
被投诉人*:饶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双农街
相关供应商:晖文兆祥商贸(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珠玉街**号*单元***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为:
*.我公司质疑本次评审存在不够公平、公正情形,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超出评审细则进行评审, 代理公司未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提供证明材料。 关于我公司投标文件被扣分数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投标文件完全根据招标文件中所列的评分标准逐条完全响应评分项的各项评分指标和要求,不存在评审标准的扣分情况,因此,本次评审结果存在评审专家对我公司投标文件评审有未按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和超出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嫌疑。代理公司未对我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给出事实依据,只是做了否定回答,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公司对质疑回复内容不满意,现提起投诉。
*.我公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都不存在招标文件评审细则里的扣分情形,我公司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不应该低于中标供应商,且我公司报价分高于预中标供应商,所以综合评分总分应当最高,所以依法应当重新评审并将我公司评为中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饶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饶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