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号)
2025-04-16
内蒙古/巴彦淖尔
招标采购
五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号)
巴彦淖尔/内蒙古-2025-04-16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五原县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岛中科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源路*号**楼*********

被投诉人:五原县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五原县农牧业局

相关供应商:青岛汇君环境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号*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未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质疑期我方已提出,但是质疑回复仍然未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人认为有失公平,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标书中存在可能否决标书有效性的重大缺陷,为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招标人应依申请公布脱敏后标书相关内容进行答复。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并没有实际运行的、成熟的干式厌氧发酵装备产品和案列。提供不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带“★”号标示的内容证明材料,因此其根本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应取消。 投诉事项 *:根据本文件投诉事项*的说明,如相关供应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带“★”号标示的内容证明材料,可能也是虚假材料,应当核实后决定是否给予废标处理。 投诉事项*:从目前公布的相关供应商分数和结果看,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未能尽职履责,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偏差或虚假响应,或因专业知识欠缺或未充分审查投标文件,导致实质性偏差未被发现,得分过高(公示得分**.**),结果和分数令人质疑,其根本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具备投标资格,直接不得分,中标结果应取消。 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与投标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我局就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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