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2025-02-20 00:00:00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采决〔****〕*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地 址: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与民生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徐*
授权代表:何**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
地 址:来宾市城南新区石缘路*****号
联系人:罗站长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宾市祥和路****号投资发展大厦*号楼****号
联系人:石** 联系电话:************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来宾市兴宾区教育城域网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来宾市兴宾区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预算:***万元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质疑文件,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局直接递交投诉书,本局对投诉书依法进行审查。****年*月*日本局向投诉人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要求投诉人按告知函要求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投诉书。
****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直接递交按告知要求补齐补正及修改后的投诉材料,经本局审查后,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通过审查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书及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我公司质疑本项目评标过程存在评分不公平对待情况。在本次投标中,我公司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对所有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进行逐一响应,并对标评分细则各项评分要求按照最高标准提供,如项目实施计划方案、项目培训方案、应急服务预案、运维及后续服务方案均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最高档分值去编辑提供各项内容,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页数高达****多页,以及内容丰富、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等方面的评分标准均达到最高档要求。经我公司结合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各投标人报价等因素进行分数评估,认为我公司报价具有明显优势,且其他部分评分项均满足的情况下,该分数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评委在对相关方案评分环节存在明显偏向性导致所得分数未达最高档,影响了投标公平性,损害了我公司利益。
调查情况:经审查,该项目根据来宾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来宾市财政局、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关于印发《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一分三统”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来政数发〔****〕**号),依托“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专家抽取系统,抽取和通知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本地专家和外地专家组成,采取分散独立卡位式、统一开标时间、统一专家抽取时间、统一评标时间和远程异地在线电子化评标,由评标系统将各评审专家录入的打分情况汇总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汇总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开、评标全程均有录音录像,并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自行对本公司和中标公司双方投标文件得分测算,认为其评分结果与实际提供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严重不符,其分数未达最高档,评委在对相关方案评分环节存在明显偏向性,项目评标过程存在评分不公平对待情况。属于其主观臆测,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审查,目前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给予证明,投诉人仅凭主观臆测进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说明中“(*)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相关要求,本项目涉及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我公司怀疑中标人实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招标人组织评委复核投标人投标材料,是否如实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调查情况:经审查,投诉人只提供本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未提供中标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主观臆测,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审查,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给予证明,投诉人仅凭主观臆测进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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