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黑龙江-2025-04-16 00:00:00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市梵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保税三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达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栋***层**号
被投诉人*:明水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明水县卫生健康局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明水县亚定点医院医疗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项目(二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哈尔滨金帛泰科技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向被投诉人转发投诉书副本。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年*月*日,组织评审专家针对该项目进行投诉论证。经论证专家细致核实佐证材料,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针对投诉事项,回复如下:*、胃肠镜检查床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投标供应商哈尔滨金帛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且哈尔滨金帛泰医疗科技公司针对该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该项目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产品可以在实际工作场景中完成其功能。*、哈尔滨金帛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吸痰机”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该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证明材料,并且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经综合前期调查情况、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