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
2025-04-14
甘肃/酒泉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2025年))
酒泉/甘肃-2025-04-1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项目编号:******************)(***标段)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

项目编号:******************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工作站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城湾镇梦珂路

被投诉人*:甘肃卓诚宏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瓜州路**号田园居******号

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标 段)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工作站)和代理公司(甘肃卓诚宏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书中,没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质疑答复。

经核查,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草原工作站、甘肃卓诚宏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年*月**日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通过 *** 递送的对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法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纸质版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和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送达回执,投诉人于****年*月**日已签收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资料:*.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施工能力。

经核查,该项目实施内容主要涉及土地整理、补播草种、栽植灌木等,属于多个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工程,为了实现该项目采购目的以及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因此需要具备专业资质及专业人员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标中”“施工方案”“养护管理方案”“进度保障及措施”“质量保障及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环境保护”“劳动力材料供应”“机械设备配置”评分项,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

经核查,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标段)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技术评分标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对得分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明确限定,且有明确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故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采购人继续开展甘肃省酒泉市肃北县中央财政“三北”工程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年)的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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