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5-04-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年南宁市为民办实事教育惠民工程**班班通教室项目(四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浙析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号保利山水怡城怡雅园*栋***号
被投诉人 * :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四里*号
被投诉人 *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号南宁市民中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程序违法。
投诉事项*: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配套备授课及作业软件”关于“*.教师端和家长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完成教育移动应用备案。”要求未标记“▲”,不是实质性响应参数及判定投诉人虚假应标不合理。
投诉事项*:采购人签订合同行为异常。
投诉事项*:采购人涉嫌通过人为操作、违法违规、操控招投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投诉事项*:采购人在产品核验环节故意刁难投诉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鉴于该项目*分标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南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