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汤财2025-15号)
2025-04-09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汤财2025-15号)
安阳/河南-2025-04-09 00:00:00
安阳/河南-2025-04-09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汤财*******号)
发布机构:汤阴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单位名称: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号***室
法定代表人:田正良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河北冀石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汤阴县岳飞纪念馆岳飞故里消防工程项目(项目编号:安汤磋商采购*******号)的投诉。经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该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对企业资产、从业人员、业绩等有要求的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已经构成违法,有《磋商文件》、质证笔录、专家出具的《关于汤阴县岳飞纪念馆岳飞故里消防工程项目质疑投诉内容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以上问题。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汤阴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