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工业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4-03
广西/来宾
质疑投诉
来宾市工业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宾/广西-2025-04-03 00:00:00
来宾市工业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来宾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来宾市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年)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地址:南宁市东葛路**号

被投诉人*来宾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荣和路*号创业大厦*楼***室

被投诉人*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号五洲国际*栋商铺三楼****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且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业绩、奖项评审因素设置及考评期限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信誉”评审因素将特定参编单位作为评分标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前后差异大,评分条件有“量身定做”之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中“人员配备”的评标标准。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属于无效投诉,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来宾市工业园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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