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内蒙古-2025-04-0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河区****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路江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祥和园*楼*号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临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座*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博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临河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房间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中华磁电大厦1号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供应商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评审过程存在两项问题:(*)未严格遵循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违规。(*)评标委员打分环节未客观公正。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博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回复依据未明确不允许偏离就认定中标供应商不存在问题,略显片面。即使技术参数允许偏离,也需要进一步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供材料是否虚假、是否存在欺骗评标委员会谋取中标的行为,回复中未对这些关键问题进行针对性调查和说明,缺乏对供应商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深入核查阐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采购文件中对******;技术标准与要求******;未明确设置不允许偏离条款,即证明该条款非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提供货物参数满足符合性审查即可。第二,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规格和标准。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虽有所偏离,但供应商并不是提供的虚假材料。本次评审为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存在偏离并不违规,中标人是经过评审后得分最高,其参数偏差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投诉事项*证据不足,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查询,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和评分中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评分未出现异常,投诉书中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项投诉事项证据不足。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经查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投诉人所称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但并非处罚代理机构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内蒙古路江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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