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内蒙古-2025-04-0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河区****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迅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向阳南大街***号中诚商务中心****室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临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座*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博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临河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房间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中华磁电大厦1号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对代理机构答复不予认可,代理机构的答复为因招标文件的参数没有醒目的方式标明,所以本项目的技术参数是允许偏离的,对此答复,我公司认为完全是标后的强词夺理,引用的法律条文偷换概念并不适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采购文件中对******;技术标准与要求******;未明确设置不允许偏离条款,即证明该条款非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提供货物参数虽有偏离,但只要满足符合性审查即可。第二,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规格和标准。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虽有所偏离,但本次评审为综合评分法,中标人是经过评审后得分最高,其参数偏差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保定迅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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