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内蒙古-2025-04-0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河区****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清丰大伟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大寨村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临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座*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博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临河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房间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中华磁电大厦1号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采购方和代理机构对此采购项目不负责任,双方均熟悉政府采购法,质疑与投诉处理办法,如果其中一方不回复还情有可原,双方均超期未回复。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评审问题,中标单位所投标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要求中标单位及代理公司提供中标产品所有参数的资料证明与解释并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中标结果于****年*月**日发布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对中标结果质疑函,于****年*月*日将回复材料寄出至投诉人处。以上时间点均附快递记录予以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时间符合法定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参数未明确设置不允许偏离条款,也没有设置星号等醒目标志,即证明该条款为一般性条款,供应商提供货物参数存在偏差可以通过符合性审查参加评审。第二,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规格和标准。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虽有所偏离,但本次评审为综合评分法,中标人是经过评审后得分最高,其参数偏差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中标供应商的产品已经公示,证明材料不属于公示内容,投诉书中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事项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清丰大伟机械有限公司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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