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号)
2025-04-03
内蒙古/巴彦淖尔
招标采购
临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7号)
巴彦淖尔/内蒙古-2025-04-03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河区****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垚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镇苍耳街**号

被投诉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牧和科技局

地址:临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座*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博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临河中小企业创业园办公楼***房间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九合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中华磁电大厦1号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高价中标。 投诉事项*.代理公司的回复我公司不认可,如果按照代理的说法来讲:本项目技术参数是可以偏离的,怎么偏离都可以,还要技术要求干什么?例如本项目垃圾桶桶体厚度要求***;*.***,按照代理回复的提供一个*.***厚度也允许吗,吸污车要*******;和*******;的,直接提供一个*******;的就行,还分开采购什么呢?这样的回复就是在糊弄回复不尊重事实,我公司认为代理公司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了各项评审因素,价格仅是评审中的一个要素,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要对本次招标的质量保障、售后方案、技术标准等一系列要素综合进行考量,并分别予以赋分。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未超出本次采购预算,并不是高价中标。故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采购文件中对******;技术标准与要求******;未明确设置不允许偏离条款,即证明该条款非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供应商提供货物参数满足符合性审查即可。经查,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参数也没有偏离到不能使用或是影响采购人工作的情况。第二,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规格和标准。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要求虽有所偏离,但本次评审为综合评分法,技术参数存在偏离并不违规,中标人是经过评审后得分最高,其参数偏差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河北垚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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