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18号),2025-04-03
2025-04-03
河北/保定
质疑投诉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18号),2025-04-03
保定/河北-2025-04-03 00:00:00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五四路校区北院室内外保洁和绿化养护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石家庄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号北楼*层***
被投诉人:河北大学
地址:保定市五四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保定市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腾飞路***号保定市光达*时代公寓*座****室
四、基本情况
“河北大学五四路校区北院室内外保洁和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月**日进行公开招标,**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保定市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月**日石家庄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北大学提出质疑,**月**日河北大学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石家庄琳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被作无效投标理由不成立;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低于成本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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