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青海-2025-04-03 00:00:00
民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民政采竞磋(货物)*******号
二、项目名称:民和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德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左翔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海东市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垣大街**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马玉榛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垣大街**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铁英鹏
联系电话:***********
****年*月*日,青海德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民和县医疗保障局村级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民政采竞磋(货物)*******号〕项目终止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海东市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询。被投诉人收到质询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询答复。****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第二次质询,被投诉人收到质询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再次不满意质询答复。****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函》,经审查要求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函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中标的公告。公示期后投诉人于****年**月**日询问取中标通知书事宜,被告知该结果有质疑让投诉人等通知,后公共交易服务中心电话联系投诉方投标人员,最终报价表中未体现质保期*年,要以此认定投诉方为无效投标,投诉方回复在投标文件第***页中找到了投诉方就此项有声明“自最终采购人验收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免费保修期参照国家及产品参数中的规定”,投诉人认为该条已响应了招标的质保要求,完全不具备废标理由。之后投诉人未收到任何书面或电话对此事的质询。被投诉人在****年**月**日,以“采购计划中部分内容有变更”为由,发布项目终止公告。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已发布中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被投诉人在发出中标公告后,以“采购计划中部分内容有变更”为由,发布项目终止公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部分内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六部分内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本项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第八十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机关决定:对海东市民和县公共资源交易受理服务部、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况下终止政府采购项目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投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