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福建-2025-04-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翔安监狱行政区停车棚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弄**号**********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综合楼*******单元
被投诉人*:福建省翔安监狱
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官路北路*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利菲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银泰城*幢**********室(自主申报)(作为办公使用)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秋江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江膜结构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翔安监狱(以下简称翔安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招标公司)组织的翔安监狱行政区停车棚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要求该公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漏写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使该公司未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的价格扣除,该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不予认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宏瑞招标公司接受翔安监狱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利菲膜结构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告显示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利菲膜结构公司于****年*月*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宏瑞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秋江膜结构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秋江膜结构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秋江膜结构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秋江膜结构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采购人翔安监狱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应在声明函中填写主要货物“车棚、太阳灯、短式钢管车轮挡、限高牌”的制造商及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信息。投诉人秋江膜结构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针对“车棚”的声明内容未填写“制造商”,属于内容的缺失,而非内容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即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情形。投诉人主张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其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除上述针对“车棚”的声明内容未填写“制造商”外,投诉人秋江膜结构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针对其他主要货物“太阳灯、短式钢管车轮挡、限高牌”亦未作出声明。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秋江膜结构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主要采购货物作出完整声明,评标委员会认定秋江膜结构公司不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要求,不予以其投标价格进行扣除,并无不妥。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