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内蒙古-2025-03-27 00:00:00
巴林左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左财字〔****〕**号
毛新慧:
**** 年 ** 月 ** 日,毛新慧(采购人代表)在参加巴林左旗人民医院组织的“血液透析室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设备购置: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乳腺钼靶*射线系统)”(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本机关依法向毛新慧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左财购函〔****〕**号 ),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毛新慧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毛新慧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分,并处****.**元罚款
毛新慧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巴林左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