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甘肃-2025-03-2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
夏财函〔****〕**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执行董事。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格日吉,局长。
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浪格塘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层***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 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夏河县自然资源局。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截止质疑答复期满,就该项目****包的质疑事项没有作出答复。
事实依据:
通过邮政快递递送了质疑函(详见附件:质疑函快递及签收截图)。
采购人(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和代理公司(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投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在本案中,因被投诉人单位工作人员粗心大意,遗漏了投诉人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的质疑函,导致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上述投诉事项成立。
经本机关全面审查,认定投诉人对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的质疑函中,以下质疑事项成立:
(一)质疑事项*
从项目实际情况来看,本次项目是以草原改良为目的的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货物种类、货物质量、施工要求等关键内容已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即使投标人参与现场勘查,也无法依据勘查结果对这些既定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对部分小型企业和外地企业而言,因现场勘查需自行承担食宿、交通工具费用以及安全保障责任,额外成本较高,很有可能导致他们放弃投标,这明显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这种要求也不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导向。招标文件中将现场勘查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及第(八)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的规定。故上述质疑事项成立。
(二)质疑事项**
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审查,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评审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完整、详细、合理” 等表述确实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无法准确界定评审因素的程度差异。例如,对于 “现场踏勘报告内容完整、详细、合理计 * 分;现场踏勘报告内容较为完整,相对完善计 * 分;现场踏勘报告不提供或表述不清不得分”, 这一评分标准,“完整”“详细”“合理” 等概念缺乏具体的衡量指标,不同评审人员对其理解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保证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规定,故上述质疑事项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鉴于本次投诉中成立的质疑事项影响最终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投诉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报送本机关。
*.鉴于被投诉人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影响了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程序的正常进行,对其予以警告。望其吸取教训,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执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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