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5-01-27 00:00:00
青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青田县温溪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号。
法定代表人:詹上峰,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以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材料。因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明确,本机关于****年*月**日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明确复议请求为确认该答复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受理案件后,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送达《青田县行政复议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副本,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其是青田县温溪镇某某村村民,是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发现某某村有青田县温溪镇新区片某某生态公墓一期建设工程正在进行建设,为了解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该工程的相关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该项目工程政府信息的保存者,在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能够明确清晰的情况下,不予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年*月**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关于某某生态公墓一期建设工程的文件。由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答复人于****年*月**日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年*月**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但补正申请只是说明了申请人认为答复人应当公开的理由,而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故答复人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作出不再处理该申请的决定。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表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多达*项,不符合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人的*项申请事项,均是笼统、概括性的表述,对具体的文件缺乏细致、明确的描述,答复人无法确定申请人具体要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就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因此答复人才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同时还告知了申请人不予补正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之后虽然提交了补正申请,但补正申请通篇均是陈述答复人应当公开政府信息,未进一步明确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该补正为无效补正。鉴于此,答复人才作出了不予处理的决定。同时,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案涉处理决定后,也口头告知申请人,在其明确想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可以重新提交申请。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明确,且补正无效的情况下,答复人作出不再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现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青田县温溪镇某某村村民,****年*月**日,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青田县温溪镇新区片某某生态公墓一期建设工程文件信息:*.项目的立项;*.项目的投资总额;*.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实施方案到项目的招标方式;*.项目的招标情况;*.项目施工工程管理;*.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项目工程的变更情况;*.项目质量检查情况。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于****年*月**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内容为“青田县温溪镇新区片生态公墓一期建设工程位于某某村‘某某山’,****年*月**日青田县民政局作出青民(****)**号《关于同意建设温溪镇某某村乡村公益性墓地的批复》,****年*月**日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青田县温溪镇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招标代理机构是丽水市中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单位是丽水市联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招标序号为***********。《青田县关于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农办【****】**号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村级工程建设的监督责任主体,成立村级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乡镇(街道)招标管理平台。某某村是温溪镇的下辖村,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后于****年*月*日作出不再处理该申请的决定,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复印件及邮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复印件及邮寄材料、【****】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及邮寄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从而便于行政机关依据其申请进行检索。本案中,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表述已经明确了系青田县温溪镇新区片某某生态公墓一期建设工程,对于该项目所涉的立项文件、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招标情况等信息应当是明确的,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明确并据此拒绝公开的理由失当,所作答复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