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甘肃-2025-03-2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
夏财函〔****〕**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执行董事。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格日吉,局长。
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浪格塘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层***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甘南黄河上游
(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黄河上游(洮河大夏河片区)夏河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年)(第***包)。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夏河县自然资源局。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
代理公司(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复书中,没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的相关规定。代理公司(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提供质疑项目编号以及关于质疑答复所要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复内容中乏具体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后*个工作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并对质疑事项进行逐项回应。显然,答复中关于质疑事项的回复内容敷衍,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二、投标须知前附表**.现场勘察:(√)是()否集合地点: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出发时间:****年*月*日**:**分由代理机构、采购人带领组织带领进行现场勘查。食宿自理、交通工具自备、安全自行保障。
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商务评分:
现场勘查*分投标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撰写现场勘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现场照片、项目实施思路等)。现场踏勘报告内容完整、详细、合理计*分:现场踏勘报告内容较为完整,相对完善计*分;现场踏勘报告不提供或表述不清不得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本次项目明确了是以草原改良为目的的政府采购实施项目,任何一个投标人不会因为踏勘的结果,从而调整供货的种类、货物质量、施工要求(实际上也不可能调整,货物种类、货物质量、施工要求等已经在招标文件中被约定了)。实际情况来看,任何投标人都无法依据现场勘查结果调整这些既定的内容。这意味着现场勘查对于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并无实质性影响,将其作为审查条件及评审因素缺乏实际意义。例如,即使投标人不进行现场勘查,也能依据招标文件准确知晓项目需求并编制投标文件。也就是说,这个现场踏勘行为是和招标无关的,属于无关条件。
要求投标人撰写踏勘报告并以此作为评审依据,这种做法缺乏科学依据。同时,现场勘查要求投标人食宿自理、交通工具自备、安全自行保障,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和负担,对于小型企业或外地企业来说,会因为这些额外成本而放弃投标,进一步限制了竞争。目前已全面实行网上在线投标,现场勘查无疑是增大投标难度和成本,排斥潜在投标人,而且也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背道而驰,破坏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
况且,本次项目实施无特殊技术复杂度或行业准入门槛,开标之前潜在投标人和采购人,代理机构直接接触,有廉政风险发生。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关于现场勘查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五)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须提供显示网站时间的截图和完整的信用信息报告):(*)投标人须提供以成功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自行查询的无行贿的截图:(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后在网站查询结果为准,须提供显示网站时间的截图,查询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企业法人)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明确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在当前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均为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可以通过这两个网站,在开标前或评标过程中自行对投标人的相关信用及违法情况进行查询核实。要求投标人自行查询并提供这些截图和报告,无疑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投标人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获取这些材料,包括安排专人进行查询、整理,甚至可能因对查询要求理解不一致,导致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进而影响投标。这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导向不符。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可查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完全具备自行查询的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仍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和报告,明显与上述通知要求相违背。
综上,招标文件中上述条款的设置,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也违反了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
五、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取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五)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须提供投标截止前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个体户可提供经营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截止前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这对于成立不足六个月的企业来说,根本无法满足该条件。即便这些新企业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设备和良好信誉,也会因为这一资格条件被直接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和排斥了新成立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失去了与其他企业同等争取项目的机会。例如,*家新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尽管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由于成立时长的限制,无法提供连续六个月的缴纳记录。即便拥有创新的技术和高效的团队,完全有能力胜任本项目,却因这一条件被拒之门外。这显然对新成立企业极不公平,违背了政府采购应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初衷。
综上所述,该资格条件的设定限制和排斥了新成立但不满足连续*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五)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要针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环节,而本项目的核心内容为草原改良,包括人工种草、鼠害防控等。草种是项目实施的必要物资(属于自用不销售),但并非所有具备草种经营资质的企业都具备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的综合实力,且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合法的采购渠道获取草种,而自身并不具备种子生产或经营资质。
上述特定资格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且合理的说明。限制了可以通过提供种子合法采购证明或与具备资质的草种供应商的合作协议来满足项目对种子需求,而自身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工程及评标办法商评分
业绩*分:投标人提供*份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少提供*份扣*分,少提供*份扣*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及中标(成交)公告网页截图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生态修复治理类项目。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满一年的投标人无业绩不扣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招标文件设置“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满一年的投标人无业绩不扣分”,明显故意排斥成立超过一年无业绩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为取得上述许可证不满一年以及业绩多的公司量身定做条款。
项目采购内容为“垂穗披碱草种子、冷地早熟禾种子、鼠害防控及人工补播”,属于常规草种子供应、鼠害防控及人工补播施工,无特殊技术复杂度或行业准入门槛。近三年的业绩要求将排除无近期业绩但具备实际生产能力的中小企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五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的规定。
例如,种子生产行业依赖长期技术积累,部分企业可能因转型、市场调整等原因未在近三年内参与同类项目,但其具备成熟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招标文件片面强调“近三年业绩”属于以时间节点代替能力评估的歧视性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商务分:
业绩评价*分:投标人提供*份类似项目中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具有良好评价的证明材料,少提供*份扣*分,少提供*份扣*分,(须有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对应的中标通知书),类似项目业绩指生态修复治理类项目。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满一年的投标人无业绩评价不扣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招标文件设置“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满一年的投标人无业绩不扣分”,明显故意排斥成立超过一年无业绩评价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为取得上述许可证不满一年以及业绩评价的公司量身定做条款。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项目采购内容为“垂穗披碱草种子、冷地早熟禾种子、鼠害防控及人工补播”,确保这些草种质量的关键在于供货时抽样送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而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主观性较强,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货物的质量情况。不同采购单位对于“实施质量好、信守合同” 的评价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统一、客观的衡量尺度。这就导致该评价证明无法有效证明投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优劣,与项目实际的货物质量需求脱节。
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证明并非基于统一规范的标准,这可能导致一些投标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好评,而真正有实力但不擅长公关的企业却难以获得。这种不规范的评审因素,不仅无法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还可能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此项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
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商务评分
人员 **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的说法,理由是:
一、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这一条款未明确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出具主体的具体范围等细节,会造成投标人理解偏差,导致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标准不一致,影响投标的公平性。请明确此类职称证明出具主体具体范围,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人员技能评价中级证能否符合要求?答复中并未就该问题明确给予回复。二、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本项目的核心是草原改良,包括人工种草、鼠害防控等,草原改良项目中的草种采购、害防治等工作,重点在于所采购货物的质量以及服务的实施效果。人员职称证书仅能反映个人在农、林、牧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认定,与所采购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等关键方面并无直接关联。
以草原改良项目为例,项目的成功实施依赖于草种的质量、鼠害防治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科学的施工方案等因素。即便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拥有相关职称证书,也不能直接证明他们在本项目中就能确保草种的质量符合标准、鼠害防治工作高效完成。同样,就像采购一批电脑,电脑的质量和性能取决于电脑本身的品牌、配置、生产工艺等,而不是供应商员工的职称。所以,将人员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的这一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
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评分
现场勘查*分:投标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写现场踏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现场照片、项目实施思路等)。现场踏勘报告内容完整、详细、合理计*分;现场踏勘报告内容较为完整,相对完善计*分;现场踏勘报告不提供或表述不清不得分;
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技术评分:
实施方案 **分:投标人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草种品种及来源介绍、草种质量保障措施、播种方案、鼠害防控方案、补播方案、人员安排方案等;方案内容齐全、详细、重点突出、可行性强、针对性强、科学、合理、逻辑清晰的得 **分;方案内容虽齐全,但表述较详细、重点不突出、针对性较强、较科学、较合理、逻辑较清晰的得*分;方案内容有缺失、简单、粗略、无重点、针对性不强、不科学、不合理、逻辑不清晰的得*分;方案及措施与该项目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或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施工进度*分:投标人提供实施进度保障措施及实施进度横道图。实施进度保障措施及实施进度横道图完整、合理可行的得*分;实施进度保障措施及实施进度横道图较为完整、相对完善的得 *.*分实施进度保障措施不切合实际或无道图的得不得分。
应急方案*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提供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包括人员救治危害控制、责任划分、善后处理和突发紧急状况处理方案。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不提供或不切合实际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有切合实际的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包括本项目人员组织机构、服务响应时间、处理方法、赔偿责任划分和售后服务期限,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不提供或不切合实际的不得分。
管护方案 *.*分:针对本项目制定后期管护方案,方案包括: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人员安排、管护计划安排、管护需达到的目标,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不提供或不切合实际的不得分。
事实依据:
质疑答复函答复事项**(详见质疑答复函复印件)
投诉人并不认同质疑答复函答复 **的说法,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第三十四条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做出了详细解释。
依据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是用数量形式表示评价结果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需要满足具体事项,从而得到具体分值,例如:达到或满足某项条件可以得几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也应当是明确和可量化的,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这意味着评审因素需要具体、明确,能够通过客观标准来衡量和评价。
显然,招标文件上述评分项中的“完整、详细、合理、较为完整,相对完善、表述不清、重点突出、可行性强、针对性强、科学、合理、逻辑清晰、较详细、重点不突出、针对性较强较科学、较合理、逻辑较清晰等模糊表述”,概念缺乏具体衡量尺度,评审人员难以依据统一标准进行打分,导致评分过程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属于“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情形。并且其也缺乏可评判的客观依据,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
因此,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中的量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第三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量化的指标不能作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分,国内知名品牌 ***分,国内一般品牌***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均量化到了 ***分、***分、***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
由此可见,该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一)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经仔细审查质疑答复函,虽函件中确实未明确标注质疑项目编号,但在答复具体质疑事项时,对质疑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回应。被投诉的质疑答复没有对投诉人的质疑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未影响到投诉人后续投诉权利的行使。不存在质疑事项的回复内容敷衍,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故上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
从项目实际情况来看,本次项目是以草原改良为目的的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货物种类、货物质量、施工要求等关键内容已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即使投标人参与现场勘查,也无法依据勘查结果对这些既定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对部分小型企业和外地企业而言,因现场勘查需自行承担食宿、交通工具费用以及安全保障责任,额外成本较高,很有可能导致他们放弃投标,这明显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这种要求也不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导向。招标文件中将现场勘查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及第(八)项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的规定。故上诉投诉事项成立。
(三)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信用查询截图和报告,目的是确保投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虽然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但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截图和报告,能够更直接地获取相关信息,便于采购方在评标过程中快速比对和核实。并且,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查询的具体要求、截图的格式、报告的内容等都进行了明确说明,投标人在准备这些材料时,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有限,并未给投标人增加过多额外负担。同时,在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信用信息的核实是保障采购质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
考虑到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供应商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是为了考察供应商是否有能力为员工提供稳定的保障,进而反映其经营的稳定性。这一要求并非专门针对新成立企业设置,而是适用于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属于合理的资格审查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成立不足六个月的企业,可通过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材料来参与竞争,并非被排除在外。故上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
草原改良项目中草种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至关重要,具备《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草种生产许可证》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草种的采购、储存、质量把控等方面往往具有更专业的能力和经验,这与草原改良项目的实施密切相关。虽然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合法采购渠道获取草种而自身不具备相关资质,但从整体项目风险把控和质量保障角度出发,设置该特定资格要求能够筛选出更有能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供应商,未超出合理范围。故上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
业绩评分条款是为了在众多投标人中筛选出具有相关项目经验和良好业绩表现的供应商,以保障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不满一年的投标人,考虑到其经营时间较短,可能尚未积累足够的业绩,因此设置无业绩不扣分的条款具有一定合理性。而近三年业绩要求,是基于项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具备类似项目经验,能够更好地评估其实际履约能力。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合理考量供应商的过往业绩是常见做法,且该要求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故上诉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投诉事项*
业绩评价评分条款同样是综合评估供应商实力的一种方式。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不满一年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宽容,是考虑到其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并非排斥成立超过一年无业绩评价的投标人。在实际评审过程中,采购单位出具的良好评价虽然存在一定主观性,但采购单位会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包括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并且,被投诉人在评审过程中会结合其他客观证据,如合同履行记录、验收报告等,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投诉事项*
“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在行业内有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虽然招标文件未明确出具主体范围,但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理解,通常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职称证书。并且,草原改良项目涉及到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相关专业职称的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具有积极作用。人员职称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与项目实际需求具有相关性,故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九)投诉事项*
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审查,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评审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完整、详细、合理” 等表述确实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无法准确界定评审因素的程度差异。例如,对于 “现场踏勘报告内容完整、详细、合理计 * 分;现场踏勘报告内容较为完整,相对完善计 * 分;现场踏勘报告不提供或表述不清不得分”, 这一评分标准,“完整”“详细”“合理” 等概念缺乏具体的衡量指标,不同评审人员对其理解可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保证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的规定,故上述投诉事项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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